《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 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 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 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 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 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 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 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国家 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 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