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以经营风险为核心职能,因此风险管理应贯穿于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始终。
风险对冲是指通过投资或购买与标的资产收益波动相关的某种资产或衍生品,来弥补与标的资产损失的一种风险管理策略。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披露操作风险管理情况。
银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披露损失数据等相关信息。
固有风险是指在现有的风险控制、缓释措施不能消除的风险。剩余风险是指没有考虑控制、缓释措施或者在其付诸实施之前就已经存在的风险。
商业银行应定期为合规管理人员提供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尤其是在正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及其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等方面的技能培训。
商业银行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对本条线和本机构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首要责任。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引起损益变动的业务。
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对第三方承担偿还责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信用风险仍由银行承担的销售与购买协议等。
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诺等。
商业银行应当确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表外业务合规审查,将全部表外业务纳入合规管理。未经合规审查的,不得开展该项表外业务。
开展表外业务后,应当由会计部门根据表外业务的交易结构对相应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会计核算规则进行审查,确保其准确反映表外业务的经济实质和风险实质。
商业银行应当对分支机构的表外业务合作机构和产品进行书面审批授权。
商业银行不得开展与本行发展定位、业务规模及风险管理能力不相匹配的表外业务。
商业银行开展担保承诺类表外业务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纳入全行统一授信管理,采取统一的授信政策、流程、限额和集中度管理,实行表内外区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