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持票人向本行提示付款或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记载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柜面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或者支付现金。
根据《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第二代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浙民泰银办发〔2020〕89号),付款行向小额支付系统申请撤销的,只能整包撤销,不能撤销批量包中单笔支付业务;但收款行向小额支付系统申请止付的,可以整包止付,也可以止付批量包中的单笔支付业务。
根据《浙江民泰商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系统内转贴现操作规程》(浙民泰银办发〔2024〕284号),办理系统内转贴现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若由授权人代为办理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业务的,需由我行管户客户经理在开户前上门核实,并对核实过程录音录像。
客户签约对账协议时,可以同时选择纸质对账和电子对账,本行按时将纸质余额对账单和电子余额对账单送达客户,客户可选择其中一种对账单进行确认、反馈对账结果。
根据《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操作规程》(浙民泰银办发〔2019〕317号),用于本行质押的,开具的单位定期存单原件直接在柜面办理质押物入库登记,不得中途转交他人。
根据《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业务工作规范》(浙民泰银办发〔2021〕426号),营业机构应检查其它应收、应付款项账户的挂账及处理情况,对暂收暂付类挂账明细账户进行逐一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在手工登记簿上登记,并由营业经理签章确认,防止不合理挂账。
营业机构在收缴假币时应向被收缴人出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加盖“业务公章”。
客户在我行申请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可以通过线上预约开户通道自主进行账号序号选择,也可在网点人工柜台进行选号开户。
某客户在手机银行上发起转账申请但被系统认定为异常交易而被延时转账处理,当第一笔被延时的转账交易未处理之前,当日该客户在其他渠道发起的后续转账交易都将被作延时转账处理。
根据《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运营远程授权及集中作业管理办法》(浙民泰银办发〔2024〕309号),营业机构现金收付类业务采用集中授权处理的,实物现金无需拍摄,机构落实柜面人员换人卡把复点实物现金,经复核员确认无误后提交授权。
根据《浙江民泰商业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浙民泰银办发〔2023〕286号),各营业机构须在办理开立、变更企业结算账户两个工作日内在电子验印系统完成印鉴库的新增、变更操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登记常住户口的16周岁以上中国公民可凭居民身份证办理个人结算账户开户业务。
我行柜面开立的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存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账户种类。账户种类调整时,需存款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原开户机构柜面办理。
个人新开账户,对于手机号码核验不一致的账户需留存情况说明,还要附有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如客户无法提供进一步的辅助证明,则不得为其开通非柜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