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接入机构终止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的,应按规定由其他接入机构承接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
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后,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
出票人必须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出票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该记载事项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后,应由付款人承兑。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不得为同一人。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不得为同一人。
承兑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必须采用票据交付和资金交割同时完成,并互为条件的交易方式清算资金。
电子商业汇票的保证,是指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的债务人保证该票据获得付款的票据行为。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接入机构不得拒绝受理。持票人在作出合理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并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付款或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