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以及密押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汇票无效。
申请人使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预留银行签章。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应在“申请书”上填写支付密码。
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的有关栏目内。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根据《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规定,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代理付款行提交票据的日期为准。
根据《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规定,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手续。
根据《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结算办法》规定,未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个人持转账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为账户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根据《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规定,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起业务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文格式对报文相关要素进行录入、复核或双签,并对需要进行面谈面签的业务进行面谈面签。
根据《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规定,采用直连方式的参与者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客户端发起和接收业务。
根据《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规定,采用间连方式的参与者将其相关业务系统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连接,并通过其相关业务系统发起和接收业务。
根据《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规定,参与者的行内业务系统发起行或接收行可直接发送至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办理业务。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使用的凭证、清单和登记簿的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代理结算银行应在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营业准备阶段,使用月初资金圈存授信报文MT198(FMT041)将各参与者的月初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通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参与者可要求代理结算银行调增其圈存资金,以调增其可用额度。参与者不可要求代理结算银行调减其圈存资金以调减其可用额度。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参与者可向代理结算银行申请调减授信额度,以调减其可用额度,不可向代理结算银行申请调增授信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