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行)个人代理他人开立金融账户以及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金融账户时,经账户持有人书面授权后可由代理人签署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总行)参与者应在收到退汇申请报文的当日至迟下1个工作日进行答复。
(总行)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应由开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开户银行营业网点不得委托非开户网点或其他机构代理开户。
(总行)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可变更其行名、行号等信息,但不能变更其地址。
(总行)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总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可以为同一人。
(总行)境外机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办理现金业务,确有需要的,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总行)2010版票据的号码为18位,分上下两排。
(总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实时清算”的原则。
(总行)小额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可以在日间调整,即时生效。
(总行)集中代收付中心可以向公用事业类和公益类以外的其他机构提供代收付业务。
(总行)委托收付款协议有效期限不应超过两年,可续签。
(总行)延迟结算业务资金清算前,发起清算行可申请将全部或部分资金退回,接收清算行也可主动退回全部或部分资金。
(总行)付款行收到批量代收付业务,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办理扣款。付款清算行应在业务到期日14:00前向小额支付系统发出回执信息,对整包扣款成功的业务应当立即发出回执信息。
(总行)自2018年1月22日起,大额支付系统实行7×24小时运行。开始受理业务的时间由每个法定工作日(T日)8:30调整为前一日(T-1日)23:30,业务截止时间(清算窗口开启时间)由每个法定工作日17:00调整为17:15,清算窗口时间调整为17:15至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