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行)法定代表人和单位负责人需要准确选择,只有法人企业、分公司才是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则不能选择法定代表人。
(总行)如企业遗失开户许可证,且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的,需要企业提供遗失说明,先进行变更再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总行)对于客户办理账户撤销转户的,在我行办理转户销户后,如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至其他银行办理基本户新开不受影响。
(总行)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信息录入时,系统会对企业名称、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都进行校验,组织机构代码未录入系统可以校验成功。
(总行)加强账户全流程管理,事前,对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以及需要强化核实账户要求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开户意愿,准确识别异常开户情形,并有权拒绝开户。
(总行)根据江苏银行单位账户业务尽职调查工作规范要求,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均需要上门进行尽职调查。
(总行)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总行)汇票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总行)汇票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总行)客户未在我行开立账户或虽在我行开立了账户,但所持现金不是通过其账户提取的,办理的现金汇款、现钞结售汇、票据兑付、现钞兑换等业务不属于“一次性金融服务”。
(总行)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总行)甲企业因与乙、丙两企业均有债务,便申请开立了一份银行汇票,并将款项分为了两部分分作成背书转让给两企业,该票据行为有效。
(总行)代理付款行接到在本行开立账户的持票人交来的银行汇票,应审核银行汇票是否已到期;对已过期银行汇票,持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当向出票行说明原因,并提交汇票和解讫通知。
(总行)银行本票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行应当在本票用途栏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总行)汇票的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丢失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