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其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时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总行)客户于2008年8月29日、30日、31日分别存入3笔存期为六个月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到期日均为2009年2月28日。
(总行)电子商业汇票、纸质商业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都不得超过6个月。
(总行)按照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数字证书的管理规定,CFCA预植数字企业客户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CFCA非预植数字企业客户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总行)开立时段证明应根据客户需要选择冻结天数,最短期限一天,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年。
(总行)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当对客户及其交易的风险认知程度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分类,以确认其身份和有关交易是否可疑。
(总行)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不应当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总行)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可以合并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总行)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诉讼。
(总行)我行通过关联公司或中介机构等间接渠道建立或维持业务的客户,其尽职调查难度较低,风险评级可相应降低。
(总行)无论客户风险等级高低,首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初次确定其风险等级后的三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审核。
(总行)对因办理时段资信证明、质押、挂失、司法冻结等业务未能自动兑付的个人大额存单,到期日之后的逾期时段按照实际兑付日本行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待存单状态正常后,系统自动进行兑付处理,本息合计金额转入投资人的账户中。
(总行)我行对公理财产品的宣传销售文本应由分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各分支机构未经分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件。
(总行)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应当由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有开立需要的,应当由一级法人进行授权,不得转由一级分行授权。存款银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异地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总行)开户银行为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但可以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