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行)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总行)当客户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该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帐户中的资金,证券公司应当协助执行。对于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属于所有客户共有的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
(总行)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总行)当证券公司或者客户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属于该被执行人的已完成清算交收后的证券或者资金,并以书面形式责令其在7日内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总行)案件风险排查中发现的重点线索,可交由问题所在单位自行调查。对于重大案件线索,应由上级单位调查。
(总行)金融机构在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可以不识别客户身份。
(总行)委托代发单位原则上应以转账方式向我行划转代发款项,代发单位代发工资、奖金款项必须从其基本或一般存款账户划转,未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代发单位,须将代发工资、奖金款项从其基本账户开户行划转至本行代发专户中。
(总行)核查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进行联网核查时,若客户的身份证件在有效期内,但姓名、公民身份号、照片和签发机关中出现一项或多项核对不相符且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身份证件为虚假证件时,客户申请办理个人业务、单位业务、电子签约及一次性金融服务业务的,营业机构应暂停为该客户办理,同时将核查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并及时对客户身份证件的真伪进一步核实。
(总行)强制休假是指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在事先征求本人意见、提前告知本人的情况下,临时强制要求重要会计岗位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休假,同时对其经办业务进行会计检查的一种工作安排。
(总行)办理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时,对于代理开立的银行账户,如银行已对存款人的身份信息核实为真实且与存款人本人确认账户开立事项,代理人因联系方式变更、死亡等情况无法联系的,可以不对代理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
(总行)办理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时,对于虚假、假名和匿名银行账户,存款人申请销户的,应要求存款人重新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后办理销户。
(总行)采用逐笔计息法的,应对年对月对日结计利息,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可全部转换成天数计算。
(总行)在办理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除规定的特殊情形处理要求外,均应要求代理人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经代理人、被代理人双方签字确认的委托书以及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
(总行)受理单位账户资料变更业务时,应要求客户提供变更后的全套开户资料,如相应资料未发生变更,则无需提供。
(总行)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