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区和贮存区应当有足够的( ),确保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产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48条
洁净区的内表面( )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 ( ),必要时应当进行( )。
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他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出现不易( ),应当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50条
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宜,并安装防止 ( ) 的装置。51条
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 )内进行。52条
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当 ( ) 存放。61条
更衣室和盥洗室应当方便人员进出,并与使用人数相适应。盥洗室不得与( )和 ( ) 直接相通。70条
应当制定设备的 ( ) 计划和 ( ),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当有相应的记录。80条
生产设备应当在确认的( )范围内使用。83条
已清洁的生产设备应当在( )的条件下存放。85条
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 ( ),标明设备编号和内容物( );没有内容物的应当标明 ( ) 。87条
应当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所得出的数据 ( )。91条
衡器、量具、仪表、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 ( ) 。93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当无毒、耐腐蚀;储罐的通气口应当安装不脱落纤维的( );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 )。98条
应当建立物料和产品的操作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的正确( )、( )、( )、( )和( ),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