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不得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
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可以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1名值班人员。
高层民用建筑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
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居住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疏散演练。
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住宅建筑。
居住出租房屋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
居住出租房屋的顶棚、内部隔墙应当采用难燃材料,且内部隔墙应当砌筑至楼板底部,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的居住出租房屋除外。
小医院(小诊所、小托育机构)是指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诊所、门诊部、托育机构。
使用灭火器扑救火灾时要对准火焰根部进行喷射。
对公众聚集场所开展防火巡查情况的检查,需要查看该场所在营业期间是否每日开展一次防火巡查。
居住出租房屋供多人居住,在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同一套间内同时设置个以上出租床位的,属于《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的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
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30个床位以上的出租房屋有条件的应设置智能联网型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