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而解除劳动合同。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各应急预案。
对检验不合格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按期进行整改。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査,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査, 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生产任务紧张时,可以决定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的使用単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不同特性建立相适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届满60天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特种设备使用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交档案部门妥善管理。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管理,无权拒绝强令冒险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