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视情况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在经济效益良好的情况下,可以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向当班分管领导报备后,可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劳动防护用品可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本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并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安全设备目录。
安全总监可以替代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
对于一般的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引起注意,但不必立即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