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请分析黄某、孙某涉嫌哪些违法犯罪行为,有何量罚情节?
问题二:南安县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做法有哪些错误?并说明正确做法。
(一) 某刑事案件经侦查,取得下列证据:1.打架用的木板凳A。2.打架用的木板凳B。3.带有血迹的破碎啤酒瓶A。4.带有血迹的破碎啤酒瓶B。5.大勺。6.菜刀。7.大排档服务员小花的证言:拿菜刀砍死人的是俺村的钱某,他是村里有名的地痞;另外一个拿大勺打人的我不认识,是跟钱某一起吃烧烤的。跟他俩一起的还有另外一个人。一开始,我听到有人骂人,就是那个拿大勺打人的,好像是因为有人蹋倒了他放在地上的啤酒瓶,后来几个人就打起来了。8.大排档厨师唐某的证言:那天我在后厨忙活,听到外面吵得厉害,好像在打架,我就出去看热闹。刚走到饭店门口,就听见有个人对另一个人喊:“XX!跟我去后厨抄家伙!”当时挺乱的,我也没听清他喊的那人叫啥。然后俩人就奔店里来了。我吓得赶紧躲开,他俩进了店里,不一会儿他俩一人抄菜刀一人拿大勺出来,开始追着另外俩人打。9.赵某供述称:邻桌那人把我的啤酒瓶踢倒了,我很生气,打了他几下。他拿起板凳打我,我就抄起板凳跟他对打,跟那人同桌的人抄起啤酒瓶跟着打。跟我一起的钱某、孙某也跟他们打起来了。后来我跟钱某去烧烤店后厨拿家伙出来,发现孙某躺在地上,我急眼了,把拿啤酒瓶那人堵在了墙角,他用酒瓶乱打,我喊“打死他”,其实我知道大勺打不死人,想让钱某弄死他,就用大勺底儿砸了那人脑袋几下。钱某用菜刀砍了几刀,那人流血倒地了。10.钱某供述称:当天邻桌的一个人踢倒了赵某放在地上的啤酒瓶。赵某打了那个人几个耳光,那人用烧烤店的木板凳还手,就这么打起来了。我开始是拿啤酒瓶打,跟我对打的那人也是用啤酒瓶。后来打出火来了,赵某跟我说:“去后厨找家伙!”我俩就去烧烤店后厨,赵某拿了大勺,我顺手拿了菜刀,出来后看见那俩人一个拿板凳、一个拿酒瓶正在打躺在地上的孙某。我俩追着那俩人打,后来堵住了他们中拿着酒瓶子的一个。赵某说“砍死他”,意思是叫我杀人,但我不想杀人,就没下狠手,只拿菜刀冲那人肩膀划拉了两下,主要是赵某打的,他下手狠,用大勺往那人头上狠命地砸了好多下,那人后来倒地上了,赵某又奔踢倒他酒瓶的人去了。那人扔下板凳就跑,我俩追了一会儿没追上,然后回头弄醒孙某,分头跑回家了。1l.孙某供述称:当天我喝多了,开始听到赵某在骂人,然后就跟邻桌俩人打起来了。我也不知道到底为什么打架,因为喝多了也不想打架,只是踢了他们几脚。后来他们抄家伙打的很凶,我稀里糊涂挨了几板凳,感觉肋骨好像折了,胳膊也被啤酒瓶子划了个大口子(后经鉴定,均为轻微伤),疼的不行倒地上了。那俩人又打了我几下,然后我就昏过去了。12.李某供述称:当天我和周某俩人去xx大排档吃烧烤。一人喝了几瓶瓶酒后,我又站起来给周某倒酒,周某不想喝,拦着不让我倒。我俩推来推去,后来可能是我不小心把旁边桌上一个人放在地上的啤酒瓶碰倒了。那人特别横,冲我又是骂又是打,我很生气,就跟他们一伙打起来了,还把一个人打倒在地上,结果却害死了周某,我很后悔,早知道这样当初就不会那么冲动了。13.尸检结果显示:周某背部有锐器划伤,头部有硬物打击造成的伤口(非重伤),肩部有多处刀伤。系遭刀砍致左锁骨下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14.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啤酒瓶A上的指纹属于钱某,酒瓶破碎后形成的棱角上有血迹,属于周某;啤酒瓶B上的指纹分别属于李某、周某,酒瓶破碎后形成的棱角上有血迹,分别属于钱某和孙某。大勺柄上的指纹属于赵某和烧烤店厨师唐某,外侧底部有血迹及人体表皮组织,均属于周某;菜刀上的指纹属于钱某和烧烤店厨师唐某,刀刃处有血迹,属于周某。请根据上述证据,回答下列问题:1.分析周某背部、头部、肩部的伤情以及死亡结果分别由何人造成,并列举相关的证据(证据列明序号即可)。2.分别分析赵某、钱某、孙某、李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性质。
(二)8月2日晚10点,顾某因醉酒昏睡在甲市乙区某酒吧门口的花坛边(偶尔有人经过,酒吧在门口安装有监控)。一个多小时后醒来发现手机和钱包找不到了,后在花坛边不远处找到钱包,但里面200余元现金不见了,顾某随即到附近的乙区公安分局丙派出所报案,称手机和钱被盗。派出所民警接受报案后,即开展调查工作。经多方调查,找到目击证人唐某,唐某证明,顾某系自己摔倒,将拿在手里的钱包和手机甩到了路边,朱某路过捡起来后又扔回顾某身旁,并提供了其用手机拍摄的两段视频资料,但看不清朱某是否从钱包中拿了钱。后朱某承认了当晚路过顾某旁边并拿了手机和钱包里的钱的事实,同时还交代了委托经营手机维修业务的陈某代为销售,并告知陈某自己是趁顾某酒醉将其手机拿走的。经价格鉴证,手机价值600元。请回答下列问题:1.对朱某、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并说明理由。2.派出所接受报案后,如作为治安案件办理,应当采取哪些调查措施?3.如果乙区公安分局开始按照刑事案件办理,但最后又拟决定对朱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乙区公安分局应当对原刑事案件和朱某办理哪些法律手续?
(一)莫某与林某、骆某等人于年初在东方县注册成立厚金商务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厚金公司),到当年10月底,以民间借贷的名义先后诱使100余人签订虚增“借贷”金额的借款协议,放贷之后以拒绝还款等方式故意制造并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从而收取高额违约金。当借款人未偿还虚高“借款”时,莫某就会要求林某、骆某等指使他人通过威胁人身安全、威胁曝光有借款人头像的裸照等方式迫使借款人还款,共获利1000余万元。9月1日,淘宝店主季某向厚金公司借款30万元,借期1个月,利息5万元。骆某告诉季某,根据行规借款人需要写下5万元借条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但是只要按约定还款就只需承担实际本息。季某急需资金,遂同意。由于淘宝店经营没有明显好转,季某10月初只偿还了厚金公司25万元。骆某征得莫某同意,以厚金公司名义委托律师卢某协助讨债。卢某得知季某实际借款与借条、合同金额不符,拒绝接受委托。骆某威胁卢某,卢某只好接受委托,代理厚金公司向东方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季某赔偿50万元本息和违约金。东方县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季某名下价值50万元的不动产。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卢某得知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厚金公司,遂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所参与的活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法院终止审判活动。
(二)马某长期混迹在欢乐迪厅。一日,马某与杨某、朱某二位女青年在迪厅相识,请二人喝“开心水”(系含有高浓度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的液体),并称该水只含有微量的毒品成分,检测不出来,且对身体无害。之后,马某又多次劝诱杨某、朱某喝,致使二人上瘾。杨某多次主动和马某发生性关系,换取“开心水”。朱某为购买“开心水”,有偿提供性服务。牛某知道后,与朱某约定到迪厅包间,拿出一个鼓鼓的信封,告诉朱某信封里是5000元,让朱某好好服务。二人发生性关系后,牛某说有急事并立即离开。朱某打开信封发现,所谓“5000元”,除最上面一张是百元钞票外,其余均为冥币,遂报警称被牛某强奸。公安民警调查后,认为不构成违法犯罪案件。朱某气不过,继续拨打110报警称,牛某正在欢乐迪厅吸毒。民警秦某、许某带领辅警胡某携带检查证到迪厅进行检查。在迪厅一房间内,秦某、许某、胡某刚好碰上赵某正当着迪厅服务人员苟某的面支付1000元嫖资,遂将该1000元扣押,当场制作了扣押决定书。秦某、许某在扣押决定书上签名,让赵某一并签名,并请胡某作为见证人签名。之后,秦某、许某出示人民警察证强制传唤赵某,赵某趁民警不备,逃至迪厅二楼一房间跳楼,摔成重伤。检查中未发现牛某吸毒。1.请问朱某、马某、牛某是否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如涉嫌,请说明并指出理由。2.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哪些做法是错误的?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