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级单位的物质奖励标准一般( )上级单位的物质奖励标准。
对同一奖励称号,段奖励标准( )路局奖励标准。段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和物质奖励高于段其他先进。
未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玩忽职守、怠误工作,给企业生产和经营造成影响的,给予( )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给予记过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警告处罚或罚款的,给予警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 )处分。
职工个人越级上访、参与群体性上访、缠访、闹访造成不良影响,到路局、到省上访的给予警告处分;进京上访的,给予( )处分。
给予职工留用察看处分,处分期间安排其从事与行车无关的( )或辅助性工作,按照不低于路局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临时性工资。
职工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 )奖励,不得提高工资等级(档次、标准),不得提拔、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务层级,对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尚未聘任的,不得聘任。
对待岗人员段或车间可根据生产需要安排临时性或辅助性工作,待岗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规定,对违反者视情节延长待岗时间 ( )个月。
待岗人员由所在车间、部门管理。待岗期满,由所在车间、部门对其在待岗期间的出勤、学习、任务完成等情况拿出鉴定意见,由职教科进行业务考试和考核。对( )和双向选择没有落实岗位的继续待岗。
发生一般“违章、违纪”的,经济考核( )元。
发生严重“违章、违纪”的,经济考核( );一百天内再次发生严重“违章、违纪”的,待岗1个月。
发生路风一般问题的,经济考核400元;发生一般路风事件的,经济考核600元,或视情节轻重待岗( )。发生严重路风事件的,经济考核1000元,或视情节轻重待岗3-6个月。
不服从段、车间调动工作的,待岗( )。
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在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 ),可向段提请申诉。受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复议,并答复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段不得因职工提出申诉而对其加重处分。
职工受处分、待岗、经济考核或个人经济( )等组织处理后,工资不低于路局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费用后低于路局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其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