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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

李默于去年 3 月 1  日看到某文印厂的招工简章:本厂拟招聘制排版工人 10 人,男女不限,年龄在 20~22 周岁,双眼裸眼视力 5.0  以上。李默患视神经萎缩, 裸眼视力只能达到 4.6,而且不能矫正。为了找工作,李默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视 力为 5.0 的虚假证明。该厂遂与李默于去年 3 月 5  日签订了为期 5 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中明确规定试用期为 6 个月。

李默入厂后由于其视力达不到工作要求,经其排版的清样错误多,且速度和质 量与同期进厂的员工差距很大。公司要求李默到医院复查,后经查证,李默视力在 招工以前即为 4.6,与招工简章中的视力要求不符。去年 5 月 4  日,该厂通知李默解除合同,限 5 月 10 日前离厂。李默认为该厂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本人不同意解除劳动合 同,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请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本案作出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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